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6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城市管理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防洪、排水(城区防洪管网)等专业规划;负责园林、环卫的行业管理及其资质监督;参与审查(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排水(城区防洪管网)及依附市政设施的各类管线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亮化、市政设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借用城市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城区防洪管网)审批。指导全市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公园、城市广场、城区水面、城市雕塑等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景观项目建设、改造计划;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统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