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生产企业禁止生产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
(四)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标准。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产品包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六)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发现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要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设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环境和申请人的从业条件,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加强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作业的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许可期满,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经营企业将经营资质转包、倒卖和租赁。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