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0]7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和安全形势平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以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加强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一)从严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要坚持疏堵结合、优胜劣汰、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安全条件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现有企业,积极上能力、上水平、上档次,采用机械化生产。淘汰工艺和技术落后、规模小、管理差的企业;对低层次新建和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通过整顿提升未达到《烟花爆竹工程安全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五化”(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标准。到“十二五”末,淘汰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生产机械化水平达不到70%的生产企业,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严格生产过程监管。在企业生产期间,要每天安排分管安全或生产的负责人在企业值班或带班,各涉药生产线要有一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重点工房(部位)要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8个危险生产工序,必须持证上岗,并努力做到全员持证上岗。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禁止使用文化程度高中以下、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运输许可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