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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枣庄市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制度的通知

  (一)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核实。凡属于报告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人审定后,按上述规定报送方式、时限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二)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市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查明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来不及详尽报告事件内容的可以先口头报告事件的大概情况,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市级相关部门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三)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需要向省级以上部门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必须同步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

  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

  (一)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其办公室主任或承担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及具体人员,做到领导责任到位、工作责任到位。

  (二)信息报告的通报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因迟报、漏报、瞒报和不按工作程序擅自越级上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枣庄市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流程

  一、接报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照《枣庄市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规程》规定,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市政府领导应以突发事件处置为第一要务,立即赶赴现场。

  市政府领导因出差在外地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赴现场,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副秘书长应报请秘书长同意,副市长应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枣政办发[2009]61号),报请补位领导赴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也不能赴现场的,报请秘书长协调相关领导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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