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公安、消防、卫生等设有110、119、120报警电话的部门,负责将收集和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
(六)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各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指定专门信息报告员,负责应急管理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汇报。各区(市)政府要在企业、社区、行政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并确保报送渠道畅通。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电话、传真、网络、专送等方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在通过传真将纸质文本发至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的同时,发送电子文本。涉密信息,通过各区(市)机要局(室)经市委机要局转报或专送。因情况紧急以电话方式报告的,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及时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经验做法或总结材料的报告方式视情况确定。
(四)涉密信息的报告应遵守相关规定。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事件,区(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完毕。信息续报实行日报告制度,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天下午3:00前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紧急信息随时续报。突发事件评估报告在一周内报送。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