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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发挥规划的引导控制作用,提高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枣委[2010]8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先行和规划控制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严格遵守“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没有通过规划评审、审批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列入计划管理,不得列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实行规划审批制度

  (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向区(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区(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社区人口规模、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规范规定,确定用地规模与范围界线,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高标准编制规划。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应当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报请规划评审的规划方案应不少于2个,方案应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和电子文件,规划编制要求和成果深度按照《枣庄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技术要点》(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发)执行。

  (三)强化规划评审审批。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方案均应进行评审。其中市级示范项目、“农家乐”项目和400户以上建设项目规划,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400户以下建设项目规划,由区(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报所在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滕州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方案,报滕州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向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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