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落实
《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
《条例》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领导小组将组织对贯彻执行
《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制度
一、工作情况报送制度
(一)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各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上半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小结。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总结及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同时作为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的自查报告;工作计划应明确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对相关重大项目应有明确的进度安排。
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省领导小组每年3月前制订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工作计划。
(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省领导小组上报“四年大发展”84个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
(三)经济圈建设情况。各经济圈牵头市(广州、深圳、珠海市)每半年向省领导小组上报经济圈建设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各经济圈召开的相关会议情况及签署的合作协议,于会后或签署后一周内上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会议制度
(一)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总结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任务。
(二)专项工作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也可以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形式召开;其中协调推进珠三角一体化工作的协调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协调《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和问题,重点协调解决推进珠三角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月底和7月底,各市提出推进珠三角一体化需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由所在经济圈牵头市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珠三角五个一体化规划的省牵头部门也可单独提出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报省领导小组。各市、各部门提出的事项,由省规划纲要办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报省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提交会议协调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