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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201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标志着我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对推动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加快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条例》施行的良好契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认真落实《条例》,不断提升《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水平,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大对一体化规划实施和经济圈建设的协调力度。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明确由市政府办公室(厅)承担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落实专门力量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综合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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