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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五)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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