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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369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要及时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110、119等有关联动部门。110、119或其他单位接到环境应急事件报警后,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或拨打12369。

  环保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接警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必要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3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需要其他救援力量支援时,向本级政府或省环保厅提出请求。

  (三)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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