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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跨县、区界的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各县(区)需要市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系统由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和应急监测组、公安保卫与突击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事件调查与评估组、水务安全事务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应急宣传组、应急专家组组成。

  (一)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副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和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对跨市或超出本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习;落实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检查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审定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隐患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下达指挥部命令,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时态变化和处置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公众发布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和相关处置信息;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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