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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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