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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南府字〔2011〕6号)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禁止传销条例》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

  二、严厉打击下列传销行为:

  (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到其它地方非法聚集,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四)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或从事传销行为。

  三、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传销活动以“拉人头”为主,以招工、快速致富、零风险投资或支持国家项目运作为诱饵,以收取“入门费”、“会员费”为幌子,采取开会、培训、上课、参观、旅游等方式,对新加入者进行“洗脑”,对国家政策、社会现象进行歪曲解释,灌输与法律、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通过欺骗、要挟、精神控制甚至暴力胁迫等手段发展人员,以收取高额的“人头费”骗取钱财,实际上已演变为团伙诈骗犯罪,成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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