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2.1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政府按照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5.3.2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5.3.3根据疫情和本市实际情况的需要,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省卫生厅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县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4.3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政府根据疫情和县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