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盘锦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继续巩固我市鼠疫防治成果,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传入、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