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影响,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一、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我市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319元/月调整为每人345元/月,调增幅度为现行标准的8%。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3360元/年调整为每人4368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2240元/年调整为每人2912元/年,调增幅度为现行标准的30%。
(三)调整标准时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的新标准均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补发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的低保金和五保金。
二、切实落实保障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城市低保边缘对象救助工作。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要适时加强对低保边缘对象的管理,认真做好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其相对贫困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在调增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时,要严格动态管理,对困难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重新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五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和五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金有升有降。
(三)加强对调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全市全面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市政府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