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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通知


  六、必须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禁止借重组之名逃避统一监管、借资源整合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要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积极推行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矿井要严格执行先关闭后整合原则,整合煤矿不再被利用的井筒和巷道必须关闭到位。凡拖延工期超过一年以上、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矿井,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兼并重组企业必须按规范运行,统一监管,落实被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重组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借兼并重组之名逃避统一监管,借资源整合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七、必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禁止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非法开采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凡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煤矿构成安全威胁等非法生产行为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在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矿井,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关闭,否则,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追究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必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禁止“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煤矿必须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煤矿要积极推行生产过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煤矿安全隐患的识别、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必须健全严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超”、“三违”行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和整改销号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责令停产或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规定上限处罚。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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