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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

  煤炭生产是高危行业。根据我省煤炭赋存的地质采矿条件,以及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禁止职责不清的矿井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责任体系,严禁以转包、违法承包等形式组织生产。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中央驻陕和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

  二、必须加强矿井通风和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合理,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开采保护层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为重点,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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