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重效果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探索研究化解争议与纠纷的新机制,努力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争议与纠纷的化解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和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人员的工作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卫生、人口计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察考核等日常工作。要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各类争议与纠纷的化解能力、预判与管控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政府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与本单位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各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和组织网络,建立调解工作人员信息库,公示调解工作人员名单。要落实保障,解决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设施。要积极建立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