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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转发行署教育局关于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失效]

  21、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规范各种收费行为。
  22、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要坚持公益性办学的原则,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字(2005)53号)。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实行报批,并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23、加强毕业年级补课收费管理。高、初中毕业年级确因教学任务需要补课,上学期累计不能超过2周,下学期累计不能超过4周。义务教育阶段补课费用由当地政府(或林业局)全部承担,高中阶段补课费用由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督促检查的有关规定
  2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此项工作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法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中小学管理和违规处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违规办学问题进行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公示板等途径,聘请当地的离退休人员或教育专家作为义务监督员,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25、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经查实在全区通报批评,取消上一年取得的各种荣誉,取消三年内各种评优资格,取消省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标准化学校等相应荣誉称号。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还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和荣誉称号。
  26、加强常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在办学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行署教育局做为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它部门齐抓共管,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和督导检查的结果纳入到对县、区、局教育工作的有关评估和表彰奖励及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中。各地教育督导部门每年要对所属中小学进行两次规范办学行为的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汇报,行署将在对县、区、局教育工作的评估和行署教育局对各地、校的各项评比奖励中,对出现违规办学的县、区、局和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督导检查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抽调专人、拨付经费,配备摄像机、照像机、录音机等设备,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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