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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转发行署教育局关于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失效]

  9、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小学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科目不超过3门,禁止举行除期末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初、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考试后不得进行成绩排名公示。命题要注意把握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初中阶段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做为重点高中录取的资格条件。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
  10、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活动。未经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竞赛活动、读书活动,除此之外的各类竞赛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开业仪式、庆典等活动。
  11、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班额。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各种“奥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严禁中小学校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等。严禁普通高中在高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
  12、严格规范评价体系。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当地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各地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学生中、高考成绩和名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发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的作用,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杜绝在毕业时组织学生或教师一次性填写的现象。科学合理的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师生评价体系,引导师生快速、健康成长。
  三、加强教师管理,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有关规定
  13、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深入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打破校长、教师一校任教的制度,建立校长和教师轮岗制,盘活师资资源。逐步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积极搞活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切实保证优教优酬、能者多得。
  14、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关心教师生活,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认真执行教师疗养制度,为确保教师身心健康提供条件。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的休息权,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15、规范师德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严禁以排座位、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严禁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严禁在节假日期间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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