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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转发行署教育局关于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3日)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转发行署教育局关于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大署办〔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大杨树农工商联合公司:
  行署教育局《关于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全区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行署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小学毕业统测成绩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挂钩。不得私自举办入学考试,并以考试成绩做为非法招生或分班的依据。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按相关规定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其入学,使其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对招商引资人员子女或对大兴安岭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人员子女要按有关规定在招生及入学时给予一定的政策照顾。高中阶段严格执行属地化招生的规定,认真执行“三限”政策,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已被其它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杜绝通过开虚假转学手续的方式招收分数线不够的学生。
  2、严格学籍管理。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确需异地招生的,须经本地和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落学籍、考籍,凡是自愿选择到异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按借读生处理,在户口所在地录取学校注册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考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毕业证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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