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皖价服〔2011〕157号)
各市、县物价局:
我省从2008年开始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得到了社会和农民的广泛赞同。为进一步发挥收费公示制度效应,建立健全动态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公示工作的主动性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当前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更新公示内容,调整公示范围
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均要进行公示。2011年度公示项目见附件。各地要严格按公布的项目建立公示制度,公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机关批准文号。另外,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优惠的价格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以及一事一议的标准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列入公示内容。各地要在原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的基础上逐步将公示范围延伸到村,扩大到农民集中居住区。
三、创新公示形式,提升公示效果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除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场所、交费场所采取设置公示牌、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印发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等方式公示外,还要积极探索创新公示形式,利用地方有线电视图文频道或者固定在某一频道农村节目中滚动或定期播出涉及农民的价格和收费,还可在当地报刊公布,及时、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同时,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做到及时更新,确保公示的准确性、统一性和规范性,提高公示质量。
四、健全公示机制,完善公示制度
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机制,要形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机制。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由省物价局颁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颁布一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遇有项目或标准的调整,要采用适当形式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村和收费单位公示范围和内容具体审核把关,严防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涉农价费政策,认真做好公示栏、公示牌以及价目表的设立和更新维护工作;协助价格部门做好公示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公示配套制度,一是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二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三是检查制度,包括举报制度、检查方式、处罚意见;四是考评制度,包括考评内容、考评方法、奖惩措施。要狠抓落实,责任到人,推动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