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1〕21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11〕43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规定,“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不属于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因此,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皖价费函〔2008〕102号)执行期满,即废止。你厅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亦停止收取国际人才交流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