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的通知
(皖价商〔2011〕179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以来两次调整我省电价而趸售电价未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趸售电价和价区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趸售结算电价水平。趸售关口中小化肥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贫困县农排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58分,其他类别综合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08分。调整后的趸售结算电价详见附件1。
二、调整县级供电企业趸售价区。根据各县级供电企业电量规模、用电结构、经营状况以及营业区调整等情况,适当调整县级供电企业价区并新增T2价区。调整后的各县级供电公司价区详见附件2。
三、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附加情况。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附表中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以上基金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电力公司。
四、调整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市级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由90%∶10%调整为80%∶20%;销售电价仍按我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1〕93号)执行。
本次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自2011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1.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2.各县其他类别趸售综合结算电价价区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 类
| 1-10
千伏
| 35
千伏
| 110
千伏
|
中小化肥用电
| 0.3940
| 0.3790
| 0.3640
|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900
| 0.2750
| 0.2600
|
其他用电类别综合结算价
| 1-1 类价区
| 0.6260
| 0.6110
| 0.5960
|
1-2 类价区
| 0.6080
| 0.5930
| 0.5780
|
1-3 类价区
| 0.5930
| 0.5780
| 0.5630
|
2-1 类价区
| 0.5770
| 0.5620
| 0.5470
|
2-2 类价区
| 0.5610
| 0.5460
| 0.5310
|
3 类价区
| 0.5450
| 0.5300
| 0.5150
|
4-1 类价区
| 0.5310
| 0.5160
| 0.5010
|
4-2 类价区
| 0.5040
| 0.4890
| 0.4740
|
5 类价区
| 0.4870
| 0.4720
| 0.4570
|
T类价区
| 0.4620
| 0.4470
| 0.4320
|
T2 类价区
| 0.3430
| 0.3280
| 0.3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