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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保护规划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因保护工作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后的规划要按原程序报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增加财政投入力度。
  督促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捐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与中央、省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有计划地实施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保护项目
  督促各地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十二五”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对已确定的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明确建设时序,落实好建设资金,加强实施过程中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对已完工的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程序组织验收。
  (六)建立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跟踪监测制度,定期反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各项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对保护状况不佳,已丧失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原审定机关提出警告乃至取消其称号,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历史建筑与环境要素档案
  积极开展已命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资源普查工作,摸清街区、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资源现状、分布、数量与保存状况,建立历史文化资源档案,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八)继续加强名镇名村命名及管理工作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命名及管理工作,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命名工作申报程序和评选制度,将更多具有不同地域特色、具有典型代表的历史文化村镇纳入保护范围。
  (九)建立健全保护法规
  尽快出台《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办法》,制定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保护修复、动态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督促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有关保护规划与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地的管理政策和法规。
  (十)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不同层次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为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提供平台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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