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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现状情况、保护的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本规划确定的保护与整治项目主要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方面。
  1、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改造。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
  给排水管道建设。对街区、镇村内的供排水管道进行改造,保证当地居民日常用水需求,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减少对自然水体的污染。
  电力电信线路维护。对年久老化的电力电信线路进行维护改造,减少火灾隐患,尽量采用隐蔽式埋设;架设路灯。
  消防设施建设。配置消防栓、灭火器,建设消防水池,提高街区、镇村的消防应急能力,保障传统建筑的安全。
  2、环境整治
  垃圾污水的收集处理。建设适宜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垃圾箱、转运站,其设施外观、色彩要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公共厕所建设。在主要街道、人流集中场所设置公共厕所,并建设相应的化粪池,做到无害化处理。
  环境绿化美化。在街道、河流以及其它开放空间,包括周围山水环境进行植树绿化,美化街区、镇村环境。
  重要节点空间整治。对街区、镇村的出入口,标志性建筑物周围,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机构,规范管理机构名称,充实人员力量;建立有关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协调机构,建立保护工作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组织宣传工作,积极宣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保护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加快保护规划编制
  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对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监督,督促其尽快完成保护规划编制。
  (三)规范保护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严格规划成果的审查。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严格执行报批和备案制度。保护规划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护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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