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完整,改善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激发爱国主义热情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做好“十二五”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依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

  (一)命名工作稳步推进
  为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上世纪八十年代,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我省城市(县城)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一次调查评价,提出了我省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名录和6个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议名录,省政府以皖政[1989]年26号文件予以公布。随后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命名制度。目前,我省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2个,省历史文化名城9座、历史文化名镇15个、历史文化名村29个、省历史文化街区6个,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详见附表)。
  (二)法规建设不断加强
  为指导各地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关系,《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02号)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作出规定。2011年3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专项法规制定工作也得到了有效开展。安徽省人大于1997年9月21日颁布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五十六号公告),明确了古民居、古村落的保护主体、职责、维修和利用原则、经费及法律责任等。1996年,黄山市在全国首次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科学系统的意见和实施办法,颁布了《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于2010年10月22日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