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宁波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递增10%以上部分,其留地方所得的50%,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十)支持企业高端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如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十一)支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自分离当年起三年内,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0%的补助,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