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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政发〔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着力推进《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为与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服务业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放宽服务业企业取冠市名、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企业取冠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优化商务服务环境。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化发展。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并实施会计师、评估师、律师、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实行行业退出。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宁波”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我市联合征信平台,继续整合工商、财税、质监、劳动、司法、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公安、安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关等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信用宁波”系统的平台,实施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促进全社会诚信经营。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撤销企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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