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规划建设和应急救援综合性训练基地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加大装备设施投入力度,加强各类灾害事故处置技战术研究,强化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指挥决策和科学施救水平。
四、建立健全火灾防控基础体系
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队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训练。2012年底前,除公安消防站保护半径内的开发区、乡镇外,其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乡镇必须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如确需由两个以上乡镇联合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必须报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在行政村、社区全面推行治安、消防合一的志愿消防队建设,2012年底前,除已建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行政村外,其他行政村、社区必须建立志愿消防队。巩固和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
深入推进消防平安镇村建设。将消防平安镇村建设纳入基层系列平安创建内容,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和责任体系,每个行政村(社区)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员。积极开展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加大“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整治力度,不断提高镇村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2011年底前,全市消防平安镇村建设基本达标。2012年底前,所有乡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
不断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专项整治、督查指导、联合执法、倒查问责、政府督办等机制,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原则上每年1月挂牌督办,10月底前完成整改销案。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源头管控,杜绝消防安全隐患产生。重点加强对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监管,积极破解违章建筑、违规改建的人员密集场所、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家庭作坊等隐患整改难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责成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将消防安全纳入行政许可、政策激励、行业考核评议等审查范围,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