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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11〕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全覆盖

  目标:到2011年年底,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现全覆盖。

  范围: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以及镇江新区的城市建成区。

  对象:上述范围内各类住宅物业,包括以住宅为主、人口规模达1000人或户数达300户的居住生活聚集地,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

  标准: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服务”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暂不具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条件的其他各类小区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实行“五个有”的基础性服务,即有治安防范、有清扫保洁、有绿化养护、有物业维修、有停车管理(以下简称“五个有”)。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制定公布。

  二、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在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全面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等级服务。在建未交付前,或已建成交付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市场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在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续聘、新聘或业主自治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

  2.老旧住宅小区(2001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交付)。结合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落实服务收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补充的“五个有”基础性服务。整治后具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按照规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以及分散的居住楼、生活大院,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先行接管。

  3.保障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在建未交付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建成交付后,仍可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总建筑面积二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补3年一次性补贴该小区的管理服务经费,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落实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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