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0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援藏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援藏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根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嘉黎、比如三县)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援藏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定规模,总量控制。我省每年筹措的援藏资金总量由财政部核定,承担筹措援藏资金任务的市县需筹措的援藏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分年核定。援藏项目应当根据援藏资金总量予以安排,投资规模不得超过我省可用援藏资金总量。
(二)分级筹措,统一管理。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财政分别筹措援藏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范围。援藏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和拨付。
(三)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援藏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应当遵守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藏资金规范管理。
第二章 援藏资金的筹措
第四条 我省承担的援藏资金由省本级、杭州市等33个市、县(市),以及宁波市(含所属县市)分年筹措。具体名单附后。
第五条 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每年的具体筹措额度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六条 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筹资额度编列对口援藏支出预算,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范围,列支后将援藏资金上缴“浙江省财政厅援建专户”。
国家核定我省的援藏资金额度与市、县(市)筹措的援藏资金额度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厅应当编列省对口援藏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