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受训者的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着力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裕、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制度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储备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政策,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支持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按专利、技术、信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引导企业为高技能人才设立高技能津贴,已有津贴的要及时调整、适当提高标准。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一)整合培训资源。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支持各类职业院校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依托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齐全、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技工院校的责任,充分发挥在职业培训、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到“十二五”末,力争每个市都建立1-2所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鼓励和引导经济发达的县(市)举办技工院校。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社区学校建设,增强其职业培训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加快形成职业培训的市场化机制。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同等对待;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可转为技工院校,并在招生就业、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对待。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争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建立以初、中级技能培训鉴定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各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按照政府适当补助的模式,“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与我省主导产业、区域经济、块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二)改进培训方式。大力推行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学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积极鼓励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引导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培训开班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健全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鼓励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200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使其成为企业技师技术交流、科研创新、师傅带徒的平台。各地应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贡献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