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1〕64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有效缓解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着力推动制度创新、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主体、社会支持、劳动者积极参加的职业培训新格局,劳动者职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升。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基本形成职业(工种)齐全、设施设备完好、区域布局合理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网络,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需求,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广泛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参训人员就业能力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农业专业技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民培训从适应性、数量型向战略性、质量型转变,使广大农民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使退役士兵通过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失业人员的初级技能和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开展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深入实施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成年居民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延长人均受教育年限。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同时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应定期公布市场供求、紧缺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积极引导各类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
(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贯通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针对岗位需求和职工特点,开展脱产培训、岗位练兵、班组长培训等多层次、多样化培训;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及待遇相挂钩的机制,职工参与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晋升职业资格的必要依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状况、技术工人占职工总量的比重及落实技术工人待遇情况,可作为企业参加评优、资质评估的参照条件。进一步加大对特定行业、特定工种和岗位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岗位(工种)实行岗位培训、定期培训等强制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