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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查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查的通告
(齐政发〔2011〕72号)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防止占地面积申报不实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此次清查活动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纳税人自查阶段:时间为9月10日至9月30日,纳税人要对自用或租赁的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等级范围、单位税额标准、年应纳税额等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依据和标准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要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更正;第二阶段为政府专项清查阶段: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占地面积不实,虚报瞒报应税面积,不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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