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经信办[2011]196号)
各相关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精神,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开展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产函[2011]1269号)通知要求,《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经信委冶金建材处安排布署,我市经信委负责本地区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报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二、符合《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规定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向我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时,除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暂行办法》、《申请书》和《准入条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申报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文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申报当年企业安全生产符合要求的意见;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水泥生产线项目石灰石矿山矿石储量文件;
(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当年企业职业卫生符合要求的意见;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社保金缴费单;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
(六)市(州)经信委出具的企业历年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情况及意见;
(七)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申报当年对企业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
(八)质量检验单位出具的申报当年对企业水泥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
(九)水泥生产线项目工程勘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水泥生产线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一)水泥生产线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二)水泥生产线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书复印件;
(十四)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书复印件。
三、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和《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
《准入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7份(并附电子文档)。企业提交的每份《申请书》的封面应加盖企业公章,其他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每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2页及以上的复印件还应加盖齐缝公章,每份《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应装订成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