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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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