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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一款中增加一项规定:“(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增加二款规定作为第三、四款: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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