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规划纲要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
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督查目的。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特制定本督查办法。
第二条 督查对象。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珠三角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
《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粤办发〔2010〕28号文和《印发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1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1〕16号)等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推进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