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8日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