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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村[2011]11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19日颁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省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村镇规划实施,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 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村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科学建房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按规划引导村民合理建房

  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各市、县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全省要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要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未编制规划的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2013年底完成1999年以前编制规划的村庄和需要提升规划的村庄修编工作。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含村庄规划专项资质)和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要求。同时,严把规划审查关,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村民建房应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已编制完成规划的村庄,若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其上报规划修改方案需附具村镇建设规划图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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