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管理,积极兑付。一是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的管理,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各级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化债工作需要。二是实行直接支付。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三是实行销号制。按项目逐个清偿,清偿后销号,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四是积极制定稳妥的清偿计划。各地要根据债务情况和自身财力状况,制定积极可行的清偿计划,排定偿债时间表,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债务化解工作,并通过验收。
(五)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各县(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在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过程中,要对乡镇卫生院流动负债进行清理、分类、统计,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办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并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具体操作方案和奖补资金分配办法;卫生部门和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清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积极做好债务清理自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审计及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核实,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化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各市要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切实担负起初审认定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化债资金,严格化债程序,建立制止新债的长效机制,确保清理化债工作稳定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地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度、健康、规范发展。
(三)规范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含药品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要及时缴入县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户或财政专户;严格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预算支出,不得批准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严禁将用于化债的资金挪作他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超收收入或业务收支结余,要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