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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先清理后认定。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全面摸清底数、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台账和债务数据库,经省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对债务进行锁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认定口径,由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使用情况界定,流动负债中实际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纳入长期负债范围。

  (三)先剥离后化解。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并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先后顺序,规范化债工作流程,逐步化解。同时,鼓励各地对已清理核实的债务先行化解,以加快化债进度。

  (四)先承诺后补助。由省医改办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为调动各地化债积极性,在中央财政支持下,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行奖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及未按照年度进度要求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四、偿债资金来源

  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是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建立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我省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四)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五)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六)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七)其他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资金。

  在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过程中,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

  省财政原则上以省审计、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长期负债为基数,根据各地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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