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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行政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在《规定》施行前,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也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确定的执法程序。
  (六)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时,要严格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在组织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完善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系统,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实现行政处罚权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实时电子监控。要着手研究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
  (七)大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积极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柔性管理方式,处理相关行政事务,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依法运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部署,有序推进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统筹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规定》,全面推进行政程序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抓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实施《规定》过程中,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市和区市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实施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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