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
《规定》按要求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
《规定》的具体办法,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配套措施,为
《规定》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确保
《规定》按要求实施。
(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要健全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并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定期评估。在
《规定》施行前,各区市政府要研究确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操作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委托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方式进行,在与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后,应当在10日内将委托协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但未将委托协议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要依法探索建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委托制度。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规定》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按照
《规定》要求在规范性文件上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并适时公布现行有效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制度。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调整规范本系统内部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