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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公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召开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等形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系统学习,使他们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要制订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开展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
  (二)组织开展培训。在《规定》施行前,市政府法制办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对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各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级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定》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新增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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