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由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登记。由市和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见附件4),并于10月底前将登记表(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提报。由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
3.公布执行。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和区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附件:1.政府规章清理登记表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
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
4.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
政府规章清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
规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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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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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内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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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清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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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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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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