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一)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范围是本市目前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要求执行。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对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和单位按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整项清理工作应当于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自行清理。由起草单位和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分别梳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填写清理登记表(见附件1、2、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政府应当将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研究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于11月中旬前提出审查意见。
3.分类处理。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4.公布结果。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