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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有关规定,现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搞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对本级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将行政强制法列入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范围,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切实增强监督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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